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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70周年之际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学院卫生工作管理,提高全院师生员工身心健康水平,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我院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师生健康状况;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院的环境卫生、饮食卫生条件;大力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活动,积极预防各种传染病。

第三条 学院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驻校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和改善学院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接受学院爱卫会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卫生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爱国卫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爱卫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由条件保障部部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学院其他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系、中心(部)的办公室主任或秘书任委员。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卫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条件保障部。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及负责人,都要重视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制度,把经常性的卫生工作与突击性活动结合起来,发动师生员工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驻学院物业服务单位清洁工人(含学院二级单位聘用保洁工人)必须对所负责的卫生区域,按规定进行清扫和保洁。

第九条 各单位、各住户(包括在校区内施工的单位,下同)必须对自己所属的卫生责任区定期进行清扫,始终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条 各单位、各住户必须将垃圾倒入垃圾桶(箱)内,严禁随处乱倒,杜绝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环境现象。

第十一条 垃圾要日产日清,及时清运,垃圾清运车辆不得沿途抛撒,常态化保持垃圾台(箱)周围干净。垃圾箱和果皮箱要保持外表整洁。

第十二条 禁止随地吐痰、擤鼻涕,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杂物,严禁向楼下泼水、投扔垃圾杂物。

第十三条 全院师生员工要爱护环卫设施,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在各种建筑物和各种设施及树木上刻画和张贴。

第十四条 教学楼、办公楼、综合楼、学生宿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各楼门前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垒挡墙、圈地、盖房、种菜;严禁饲养各种家畜家禽。

第十六条 禁止随意摆摊设点,经学院批准的商业经营服务摊点实行划点定位,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摊点周围卫生。

第四章 教学、科研、生产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仪器设备要经常擦拭,保持清洁,书籍用品摆放整齐;教室、阅览室、实验室等学习场所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教室、阅览室、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公众场所禁止吸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库房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要分门别类摆放有序,保持整齐、清洁。废料应分类堆放、及时处理。

第五章 宿舍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要建立卫生值日制,每天打扫,保持整洁,室外由清洁工按规定负责打扫干净。

第二十条 教工宿舍楼道、阳台严禁乱堆乱挂杂物。

第六章 食堂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好学生伙食。食堂、各饮食摊点应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加强营养指导,杜绝食物中毒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饭厅、操作间、库房经常保持清洁,建立防蝇、防鼠、防尘及排烟除尘设施,做好灭鼠、灭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及时清理清运厨房餐饮垃圾,保持食堂周边卫生整洁。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饮食卫生“五四”制,即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对于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采购员不买、保管验收员不收、厨师不加工、营业窗口不卖),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制度(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物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餐具实行“四过关”制度(一洗、二涮、三冲、四消毒),环境卫生采取“四定”责任制(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换工作服)。

第二十五条 炊管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身体不符合岗位条件要求者,不能上岗工作。

第七章 医疗预防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卫生所应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开展各项健康教育活动,做好卫生宣传工作。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认真做好新生入学健康检查复查工作,对健康不合格者按有关文件执行。做好医疗垃圾处理清运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定期对学生和教工进行体格检查,并建立健康卡,分析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做好季度鼠密度测定记录。除“四害”措施得力,蚊蝇等孽生地控制在5%以下,鼠密度控制在1%以下(鼠夹法)。

第八章 基建修缮、环保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凡在学院内施工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及学院有关建筑施工管理规定,坚持文明施工,不允许乱搭乱建、胡乱堆放材料,运输车辆不得沿途撒料、漏料,残土废渣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在施工场地设置护栏、挡板及警示标志,竣工后对现场及时进行清理和平整。任何施工单位不得在道路上搅拌水泥、制作水泥预制件。

第三十一条 凡在学院内施工的单位,于施工前须到爱卫会办公室办理环境卫生抵押金手续。待施工结束后,根据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施工项目完工报审计、财务结算前,须有爱卫会办公室对此工程项目的验收意见,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院环保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积极预防和治理废气、废水、废渣、垃圾、噪音、震动、恶臭、放射性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治理,对有害化学品、剧毒物品应当严格管理,防止散漏。

第三十三条 各系、中心(部)必须建立建全卫生岗位责任制,经常保持卫生责任区整洁、卫生。各系需有计划地组织师生员工参加卫生劳动,参加人数每年不低于师生总数的50%。经常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组织卫生检查,评价卫生效果。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条件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